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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
“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全面推进
我市渔农村房屋风貌提升,
进一步提高
我市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水平,
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经市政府同意,
市住建局起草了
《关于全面推进
我市渔农村房屋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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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马岙村回未见海民宿群
关于全面推进
我市渔农村房屋风貌提升的
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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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以“一户一宅”为基础的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和乡村风貌提升管控政策体系,加强农房风貌管控,按照“存量房微改造精提升、新建房强引导严管控”的建设思路,持续提升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加强村庄建筑风貌引导,全面开展农房设计与风貌管控,全方位落实现场管理,所有新开工建设的农房基本实现带图审批。到2028年底规范有序、管控有效的农房建设管理新秩序全面建立,存量农房基本完成微改造,新建农房全面管控,全市乡村风貌提升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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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领与尊重民意相结合。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坚持遏制增量与消除存量相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私搭乱建、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计划完成与村庄环境不协调房屋的处置,有力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坚持示范创建与分类整治相结合。开展村庄更新行动,因地制宜,示范引领,彰显特色,防止千篇一律、千村一面,坚决杜绝一刀切做法。
——坚持传承历史文化与塑造现代风格相结合。既重视传统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又合理运用现代技术,装配式建房和生态环保材料,体现时代特色。
——坚持农民主体与多方协同相结合,充分调动理事会、村民、乡贤和爱心人士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全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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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农房风貌管控是指对农村村民自建房的空间布局、外观设计、程序审批、建设过程进行规范治理,达到适用、经济、牢靠、美观等基本要求,力求建设与乡村环境相统一、相协调的宜居村庄。
1、加强农房风貌设计引导。各县(区)、功能区应根据村庄规划规定的建筑风貌管控要点,编制符合当地传统风格的农房标准图集,与设计单位或专业人员签订中长期协议,为村民提供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技术指导,引导村民建设安全、适用、美观住宅。建房户可从县(区)、功能区住建部门提供的农房设计户型图集中选定一套、多套或自主聘请设计单位制定符合本村风格建房图纸,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组织实施。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明确房屋立面外观标准或农房建设户型图集,外观选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种,房屋布局可根据村庄地形、村民房屋现状等灵活内部布置。
2、规范完善农房审批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农户建房申请时,须将农房风貌纳入建房审核程序,列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农户选择或提供的图纸,凡不符合当地村庄规划以及统一农房建筑风格的不予审批。农户在拆旧建新、危房改造或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配套政策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农房建设相关规定建造房屋。审批通过后要严格按照所提交备案的农房设计图、外观效果图施工,确保符合当地农房建筑风格。
3、加大农房建设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在建农房的监管,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将农房建筑风貌管控作为建房制度巡查、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农村房屋风貌整治行动,对违反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竣工房屋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取消建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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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体提升乡村风貌水平。综合考虑近年来全市农户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和美乡村建设、农村危房帮扶改造、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大部分村庄房屋都得到一定程度改造提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新批准农民建房前须对属地现有行政村、自然村庄房屋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分门别类,对标对表乡村风貌提升建设类型,按照“一村一品”选择确定村庄风貌整治标准,经逐步整治与建设改造,提升既有农房建筑风貌和村庄宜居性。
1、打造样板示范乡村。结合各地发展基础,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建设主体,制定本辖区内乡村风貌提升方案,在重要交通沿线、重要景区沿线等区域率先打造一批农房风貌突出的样板示范乡村,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引领带动全市乡村风貌提升。
2、分类提升村庄风貌。按照村庄规划类型分类整治。一是集聚提升类村庄。重点清理整治破旧空心房、闲置房,危房和违法建筑,推进基础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和农房屋顶、立面整洁改造等。二是特色保护类村庄。对国家、省市公布的传统村落村庄,重点保护传统村落的格局、风貌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和活化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工场作坊遗址等。原则上村庄内房屋不得进行拆除重建或新建自建房。如需修缮和改造要依法审批、科学实施。三是城乡融合类村庄。对具有一定现代风格的村庄,重点挖掘其地域特征和当地文化习俗,总结形成当地村民易接受房屋风貌特色,逐户逐栋、分期分批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建设,全力打造形成地域特征鲜明、一村一品的乡村风貌。
3、积极推进存量农房改造和新建农房风貌塑造。对于存量农房,目前结构完整、质量合格、合规合法的农房或年代较新、风格不协调的,达不到本村建筑风格要求,可继续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乡村建设等统筹进行房屋立面、屋顶等局部改造完善,形成相对统一的村庄建筑风貌。对严重危及安全,无纪念价值的要清拆整治。对年代久远、局部破损、有地方特色和使用价值的泥砖房、青砖房、石砌房等可视情加固修缮、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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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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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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