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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邵先生为其母亲在某养老服务公司预订了试住服务,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然而,在签署“试住合同书”后,邵先生发现合同中规定的医疗备用金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由此引发了一起涉及养老服务公司不按合同收取押金的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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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先生表示,经朋友介绍,其为85岁母亲选择了一家养老服务公司,双方约定先试住一周。随后,邵先生支付了体验周床位费、护理费、餐饮费等,合计840元,并按养老服务公司要求,另外预付了医疗备用金5000元整,且签订了“试住合同书”。然而,拿到“试住合同书”后,邵先生发现合同书上写着预付医疗备用金是3000元整。在提出异议后,养老服务公司借故不予退还多收的部分,邵先生遂向区消保委投诉,要求商家尽快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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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保委调解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经了解,当天邵先生在“试住合同书”签字前,并没有仔细查看合同内容,签完后才发现合同书上载明的押金为3000元整,与实际支付的5000元押金不符。发现问题后,邵先生当即向养老服务公司提出异议,但遭到了工作人员搪塞,被告知“都是这么收取的”。在邵先生要求留底一份合同时,也被工作人员以“要去公司盖章”为由拒绝。再三要求下,工作人员才出具了一张载明“押金5000元”的收款收据。因为已经支付了一周的试住费用,邵先生也只能暂时作罢。但邵先生认为该养老服务公司乱收费,对他们的服务存疑,因而拒绝继续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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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人员调查核实,发现养老服务公司实际收取的押金确实与合同上载明的不符,涉嫌合同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因此商家不按合同收取押金的行为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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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保委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退款,并整改有关收费行为,对格式合同进行调整。目前,邵先生已经收到商家的退款5000元,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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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掌上普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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