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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生鲜灯”整治“回头看”,严查违规行为。
期间,执法人员检查了集中交易市场、商超、生鲜门店、水果店等肉类、海产品、水果销售区照明设施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检测是否存在明显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观性状的现象。对使用未达标照明设施的,首次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目前,全市共查处违规使用“生鲜灯”案件27起,其中1家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拟罚款5000元。上述问题已全部闭环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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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型 案 例
定海查处某鲜肉经营部涉嫌使用对生鲜猪肉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3年12月2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依法对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某鲜肉经营部使用明显改变生鲜猪肉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
2023年12月5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销售生鲜猪肉时使用的照明设施灯光呈红色,使生鲜猪肉真实色泽产生明显改变。执法人员现场予以警告处罚,责令在2023年12月7日前改正。12月9日,执法人员进行回查,发现上述问题仍未改正,经检测,照明设施显色指数Ra值为-8.6,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商店建筑照明显色指数Ra不低于80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照明设施予以更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来源:舟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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