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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茶座>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资金?定海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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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城事]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资金?定海法院判了![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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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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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凭借“高收益”“去中心化”噱头引发投资热潮。但这类投资交易不仅存在价格剧烈波动的市场风险,更可能在不知不觉间成了上游犯罪的“帮凶”,最终不仅没赚到钱,还得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定海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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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黄某纠集姚某、郭某、余某等九人,在境外某虚拟货币平台注册多个“商行”,以合股分红、低买高卖泰达币的方式牟利。他们明知交易上游可能存在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员工微信接收甘某、闻某等被害人转账,再将泰达币存入指定账户,帮助转移涉电诈等犯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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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各“商行”频繁出现微信账号因涉嫌诈骗被风控、冻结的情况,涉案人员竟通过伪造虚假交易截图、快递单号的方式解封账号,或更换账号以规避监管。经查,黄某等人累计帮助支付结算涉信息网络犯罪资金超500万元,其中多名被告人参与转移资金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2023年8月28日,十名被告人分别在福建福州、莆田被抓获。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中,黄某等人以泰达币交易为幌子,实际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资金转移通道,且存在多次规避监管、持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其行为已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且本案各被告人参与的资金结算金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定海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退赃退赔情况及认罪态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姚某、郭某等九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87.7万元赃款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手机、硬盘等依法没收。

知识链接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数字化代币(如比特币、泰达币),不由国家发行或担保,不属于我国法定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我国法律明确其属于虚拟商品,但否定其货币属性与流通效力,相关交易活动不受金融监管保护。

二、虚拟货币如何获得?

虚拟货币可以通过购买获得,也可以通过计算机“挖矿”获得。“挖矿”是指通过专业计算机(称"矿机",如ASIC矿机、GPU矿机等)高速运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矿机通常配备专业芯片或多显卡,运算速率高、耗电量大。需注意,获取方式本身可能合法,但后续交易流通风险极大。

法官解读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等人起初以为是“正常虚拟币买卖”,却在明知资金可能涉诈、微信频繁风控的情况下选择继续参与,最终从“交易者”沦为犯罪“帮凶”,更有甚者为规避监管伪造交易记录,妄图掩盖违法事实,这些行为不仅无法逃脱法律制裁,还会加重自身罪责。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虚拟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参与即可能沦为犯罪“工具人”。务必做到:一、要远离诱惑,勿因“代买虚拟币”“高额返利”等话术提供账户、帮忙转账,此类行为可能被用于洗钱或转移诈骗资金;二、要拒绝参与,不操作境外虚拟币平台,不协助他人买卖泰达币等虚拟货币,避免成为犯罪资金“中转站”;三、若已参与但发现资金来源不明,需立即停止并保留证据,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


来源丨刑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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