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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上午,嵊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位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邀请人民陪审员、群众代表等到场旁听,通过以案释法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捕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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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位某某在2025年伏休期间,多次联系吊车将“小飞艇”和网具运送到嵊泗县插旗岗、彩虹桥附近放置入海,雇佣小工在嵊泗海域开展刺网捕捞作业,并按约定将捕捞所得的鲳鱼等渔获物进行出售,累计交易金额达人民币48220元。
嵊泗县公安局同嵊泗县海洋经济发展局联合巡查时发现位某某藏匿“小飞艇”的地点,于2025年6月25日将前来查看的位某某查获。经测量,位某某使用的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92毫米,小于农业农村部对该类网具设定的110毫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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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以位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经嵊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位某某自愿缴纳全部生态损害赔偿金并以认购蓝碳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嵊泗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位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此次庭审不仅依法惩治了非法捕捞犯罪,更向社会公众普及了海洋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了公众的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
来源:嵊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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