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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
昨天,浙江高院召开第十次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围绕“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主题,专门介绍浙江法院2021年以来审理麻精药品、“笑气”等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舟山法院两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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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油
被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男,1999年10月13日出生。2020年10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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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候某某,男,2000年10月5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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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单独或者伙同其未成年女友冯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多次向被告人候某某等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又称“上头电子烟”)共27支,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7070元。同年9月7日,候某某通过网络将从周某处购买的2支“上头电子烟”转卖给他人,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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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案由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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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候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情节严重,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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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判决已于2022年6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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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近年来,受境外大麻合法化运动影响,吸食大麻类物质的人群有扩大趋势,在我省麻精药品犯罪中涉大麻类犯罪位列前三。合成大麻素是一种通过合成形成的化学物质,含有与植物大麻中四氢大麻酚相同或者类似的精神活性物质。使用大麻类物质会产生多种心理和生理反应,短期记忆力下降、口腔干燥、运动机能受损,长期滥用会导致大麻成瘾,心智能力降低。本案被告人打着“合法上头”的名号,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方式将该类新型毒品贩卖给他人,这种非接触式的犯罪手段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毒品的流通范围,使更多的年轻人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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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纳入毒品范畴,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油、药品、保健品等物品的行为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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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求刺激偷放麻精药品
到他人饮品中让他人喝下
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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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为寻求刺激,在与女友张某甲旅游、喝喜酒时,多次将购买的含有γ-羟丁酸的“迷药”偷放入张某甲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呕吐、昏睡等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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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不久前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的女性张某乙到火锅店吃饭。郭某某以让张某乙及张某乙的女性同事王某去取火锅调料为名支开二人,趁机将含有γ-羟基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二人的啤酒中。王某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张某乙则将整杯啤酒喝下。不久,张某乙出现头晕、呕吐症状,后昏倒在厕所。王某怀疑郭某某下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1月7日,郭某某被抓获。
本案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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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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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裁判已于2021年8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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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给他人投放γ-羟丁酸等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社会危害性大。投放目的有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无其他特定犯罪目的。对于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精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为寻求刺激,通过网络获取麻精药品,利用吃喜酒、夜宵之际,将麻精药品偷偷加入到被害女性的杯中,导致被害人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甚至当场昏迷等症状,最终人民法院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体现了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对滥用麻精药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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