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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治污为名行排污之实法理难容!
近日,定海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判处被告单位杭州某环保公司罚金10万元;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姜某某、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去年2月1日,杭州某环保公司受我市一家食品公司委托,开始运营相关产业园区污水处理站。为减少公司运营成本,该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与负责污水处理的员工吴某某商定,指使相关人员多次使用水泵抽取二沉池内未完成处置的含泥废水,通过排放口偷排,并以堵塞PVC管口的方式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去年11月24日,相关偷排行为被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当场查获。经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现场采样的水样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等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定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杭州某环保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姜某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某违反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单位犯罪。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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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竞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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