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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债,为逃避执行,长期使用并控制其子女微信账户消费。2024年4月26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这也是舟山今年首起宣判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8年,丁某某因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被夏某告上法庭。同年8月,普陀法院作出判决,丁某某应归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其始终不予履行,无奈之下夏某向普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调查,除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丁某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普陀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因丁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
然而,丁某某对法院的执行视而不见,因其名下账户均被冻结,故为避免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在2019年至2023年10月间,他借用其女儿的微信账户,并绑定女儿的银行卡进行消费、归还其他欠款。经查证,2019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该微信账户累计支出人民币1000余万元。其中,丁某某向女儿1000元以上的转账40余笔用于偿还丁某某其他借款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其余支出由丁某某以转账、零钱提现等方式转出用于他处。
去年12月1日,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4月12日,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以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普陀法院提起公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官说法】
履行生效判决内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
本案中,丁某某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胜诉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实现,最终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拒执不是出路,侥幸不会一直得逞,犯罪必被追究。任何“小聪明”都无法逃过法律的“火眼金睛”,需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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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竞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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