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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小陈的轿车出现故障
送到专业4S店维修
因修理时间较长
店方给他提供了一辆临时代步车
没几天,小陈开着这辆代步车
发生了交通事故
让小陈没想到的是
代步车未交保险
事故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对案件作出了判决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小陈驾驶4S店提供的代步车由北往南行驶时,将正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王姐撞伤。发生事故后,王姐很快被送至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腰椎骨折、右足跖骨骨折,需要在医院住院治疗34天,休养3个月。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陈驾驶车辆遇行人未停车礼让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王姐找到小陈,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陈则找到车辆所有人小磊,想走正常理赔程序,这才发现各项保险均已过期。原来,小陈因自己车辆需要到4S店临时检修,案涉车辆系由4S店工作人员同时也是车辆所有人小磊提供的代步车辆。事故发生时,小磊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
三方协商不下,王姐只能将小陈、小磊告到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
【法院判决】
法庭上,小陈表示案涉车辆并非其所有,是4S店提供的代步车,他并不知道车辆未投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同时投保义务人即小磊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小磊却声称,公司是无偿提供车辆给客户代步,并和客户签署了车辆代步车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在使用代步车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违规事故或车辆事故均由客户即小陈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
→案涉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小磊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是该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小陈作为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依法应当与投保义务人小磊对王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磊未给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且在将代步车辆提供给小陈时未告知其车辆的保险情况。而小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用他人车辆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查明车辆的保险情况,双方均存在过错。
→考虑到小陈是前往车辆4S店进行临时检修而借用他人车辆,而小磊本身从事汽车销售服务,对车辆应当投保交强险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认定对于王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别由小陈负担40%、由小磊负担60%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则依法由小陈负担。
对于王姐的各项损失金额,经法院审核认定后合计29325元,其中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金额26975元,超出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金额2350元。
近日,法院判决小陈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140元,小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185元。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已履行赔偿义务。
& TN.6Hm3
来源:掌上普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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