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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避免因食用河豚鱼、织纹螺
导致中毒事件发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发布如下食品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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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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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鱼,学名河鲀,是一种无鳞鱼,它体态圆胖,腹皮呈白,遇敌害时能吸水吸气使胸腹膨大如球,所以也有人称其为“气泡鱼”。在我国主要产于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地区,在淡水和海水中均有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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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河豚鱼中毒的是其体内的河豚毒素,一种含有剧毒的神经毒素。河豚毒素是毒性极强的非蛋白类毒素,其毒性约为剧毒氰化物的1250倍,0.5克即可致人死亡。河豚毒素化学性质稳定,烹饪、盐腌或者日晒均不能使其破坏,长时间的蒸煮炖对去除毒素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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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毒素不只存在于河豚体内
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蛳螺、
麦螺或白螺等)
也含有这种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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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纹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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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纹螺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一般生活在近海礁石附近和泥沙底。织纹螺的外形特征为尾部较尖、细长,长度约为1厘米,宽度约为0.5厘米,约指甲盖大小。另外,其壳面常具有1到3条紫褐色或红黄色螺带,表面图案看起来就像织布,螺口处呈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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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卫生部《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3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织纹螺销售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28号)明确规定: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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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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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河豚鱼(经批准的加工制品除外)。
(二)对食用河豚鱼、织纹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捕捞、不购买、不食用河豚鱼、织纹螺等水产品。外出就餐时谨慎选择鱼类贝类等水产品,消除“吃河豚”的侥幸心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同时劝导身边的亲朋好友都不要食用河豚鱼、织纹螺,改变不良饮食嗜好和风俗习惯。
(三)如误食河豚鱼、织纹螺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催吐,并及时到医院就诊。
(四)消费者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织纹螺,应当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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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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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织纹螺(俗称“海狮螺”)系被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食用,仍从他人处购得织纹螺,并伙同陆某(不予起诉)将织纹螺烹饪后售卖给他人。期间,共计售卖织纹螺25千克,非法营利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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