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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集中投放时间
就在投放点将垃圾一扔了事?
那就得“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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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城分局就对一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予以罚款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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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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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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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9时12分,当事人朱某某将一袋其他垃圾,随意丢弃在新城翁洲新村东北侧垃圾分类站点旁的空地上。朱某某被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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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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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8时41分,当事人麻某某将其他垃圾(纸巾、食品包装袋等)与易腐垃圾(香蕉皮)打包成一袋,随意丢弃在新城高云菜场西侧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前。麻某某被处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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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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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640 (2).jpg
3月18日8时47分,当事人徐某将一袋未分类垃圾,随意丢弃在新城保亿风景沁园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外。徐某被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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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的不文明行为
大家莫要效仿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已久
让我们再来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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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科普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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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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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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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竞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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