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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船舶安全,与每一个渔业从业人员息息相关。 >-X&/i
近日,全市渔政执法部门开展“春雷2024”1号行动及全市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等各类专项检查行动,并公布了舟山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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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董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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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2月7日,定海海洋行政执法局接信息中心通报,浙定渔XXXXX船未按《舟山市渔业应急管理指挥部关于做好渔船防御恶劣天气工作的紧急通知》(舟渔指电[2024]3号)要求,在2月6日9时解除应急响应之前违规出港。经调查发现,该船船主董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驾驶浙定渔XXXXX船在解除应急响应之前违规出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局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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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顾某某不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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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15时41分,浙岱渔XXXXX驶入东外航路进行生产作业,期间岱山县渔业指挥中心多次提醒督促仍拒不驶离;而后该船又于1月3日19时许、1月4日11时许、1月5日11时许多次进入航路。 ,9?'Q;20
1月5日12时许,岱山县渔业指挥中心下发了《关于要求浙岱渔XXXXX渔船撤离公共航路的通知》,该船虽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驶出公共航道,但又在当日16时未经允许再次驶入东外航路进行生产作业。后该违法线索移交岱山县海洋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该船船长顾某某不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该船船长顾某某不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船长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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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浙岱渔XXXXX涉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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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岱渔XXXXX为钢质渔船,实际从事帆张网作业。该船核准装载单锚张纲张网9套,实际装载10套,超载1套。经查,该船涉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被岱山县海洋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浙岱渔XXXXX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渔具数量的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岱山县海洋行政执法局拟作出没收帆张网网具1套,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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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陈某某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案
2024年2月28日,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收到普陀渔船检验站出具的《渔业船舶勘验报告》,报告显示船检师对该船进行再次勘验时发现该船实际船舶主尺度与证书记载的船舶主尺度不符。
经查:浙普渔XXXXX船舶所有人陈XX,于2019年6月,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在修船时擅自把船舶中间部分进行加长、加宽,使船舶实际数据与证书记载数据不一致。2023年5月11日,普陀渔船检验站对该船进行了再次勘验,发现该船实际型宽超证书登记型宽0.2米,当事人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浙普渔XXXXX违反了《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行为。2024年2月28日舟山市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2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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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浙普渔油XXXXX渔业船长未按规定履行依法组织开展渔业生产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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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普渔油XXXXX船所有人、经营者兼船长为俞某某,该船核定作业类型为渔业供应船,实际从事油料供应作业。当事人于2024年1月30日驾驶该船在沈家门港渔政码头附近海域给其他船舶让码头期间因航行时间和航程较短,未开启甚高频16频道被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获。
浙普渔油XXXXX船在航行期间未按规定开启使用甚高频16频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项,已构成渔业船舶船长未按规定履行依法组织开展渔业生产职责的违法行为。本案于2024年2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2024年2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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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集中拆解12艘“三无”小快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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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海钓违法违规行为,市渔政执法部门联合海事、海警、乡镇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坚决取缔从事海钓活动的“三无”船舶,共查获12艘“三无”船舶并扣至指定船厂。
经过前期的执法检查和摸排调查,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于近期举行了“三无”海钓船艇现场拆解会,对前期检查行动中查获的12艘“三无”海钓船艇进行集中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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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方某某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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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8日,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航检查时发现,航行中的闽福鼎渔XXXXX船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il#rdJ1@t
1.该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场所为福建省向东延伸的C2类渔区,而该船实际作业场所为159-2渔区(江苏省向东延伸C2类渔区),实际作业场所与证书登记不符;2.该船船长40.48米,按照农业农村部《海洋渔船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该船应配备二级船副职务船员1名,但在上述航次航行过程中该船未按规定配备二级船副职务船员。
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处罚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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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张某某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案
2024年1月24日16时,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枸杞渔港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浙嵊渔XXXXX船安装“同博”北斗定位终端设备处有明显割焊痕迹。经调查,该船于2024年1月8日从枸杞渔港出航至143渔区捕捞生产,1月18日返航至枸杞渔港,在此航行生产期间,其“同博”北斗定位终端设备曾发生异常报警。当事人张某某(该涉案渔船船长)曾于2023年6月伏休期间未经报备,擅自拆除并自行安装该船北斗定位终端。
当事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依照《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嵊泗县海洋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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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方某某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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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3日,浙瑞渔XXXXX船在普陀兴业公司码头靠泊时,船长方某某因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被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渔政执法人员检查时查获。当事人进出港报告显示为5人,执法人员登船检查时船上船员有9人,非职务船员未上报录入系统中,当事人上报的进出港报告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方某某未如实上报进出港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方某某立即改正依照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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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孙某某危害航道通航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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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7日16时35分,船长孙某某擅自将船舶停泊在定沈线内航道浦西大桥附近海域,后因潮水影响船舶对大桥下方海域通行造成影响。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港内巡查时发现该船造成大桥下方海域无法通行,多次利用16频道呼叫也无人应答,遂对其进行检查。后经执法人员劝离,该船立即驶离。
当事人作为船长擅自将船舶停泊于航道内并造成通行困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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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
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综合:舟山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法治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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