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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格整治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等突出问题。近期,舟山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组织开展了全市电动自行车集中检查,并对以下典型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警示:
定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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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对象
舟山市鑫汇大酒店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2日,检查人员在对位于定海区环城南路546号的舟山市鑫汇大酒店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舟山市鑫汇大酒店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单位未及时予以制止。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舟山市鑫汇大酒店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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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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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
2024年11月8日,当事人郑某某在普陀区新晨路81号实施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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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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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
2024年10月31日,当事人赵某某在嵊泗县洋山镇圣大路29号实施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赵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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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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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恒耀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4日,检查人员对位于岱山县金一路的岱山县恒耀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为,岱山县恒耀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单位未及时予以制止。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岱山县恒耀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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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朱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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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
2024年10月6日,当事人姚某某在普陀区朱家尖烘道2号实施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姚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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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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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新城圣牧贸易商行
2024年11月7日,检查人员在对位于定海区临城街道甬东村曾家堂82号东边三间的舟山市新城圣牧贸易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为,舟山市新城圣牧贸易商行作为管理单位未及时予以制止。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舟山市新城圣牧贸易商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V1}@6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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