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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中秋“双节”临近
普陀市场监管分局
集中公布
一批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以案示警,守护“放心游”
2024年12月13日,普陀市场监管分局接举报,某小吃店在美团外卖店铺上架“牛肉风味小串”宣称的主料为牛肉,疑似虚假宣传;普陀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商品实际原料为鸭胸肉,与宣传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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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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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普陀市场监管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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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底,普陀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管理运营的停车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至2024年收取停车费时,对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仍按1个收费单位计收,不符合当地政府定价文件中“尾数时间不超15分钟不计费”的要求,属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经查明,该公司多收价款的收费明细共4655条,多收金额合计14299元,且未退还多收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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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普陀市场监管分局对其作出没收多收价款14299元、罚款1429.9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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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9日,普陀市场监管分局接举报称某酒店电梯发生困人事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酒店电梯检查时发现该酒店使用的电梯已超检验有效期仍然启用载人,遂发生困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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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普陀市场监管分局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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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1日,普陀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海鲜餐厅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售卖给消费者的海鲜商品用经过检定的电子秤进行复称,发现商品复称重量值明显少于当事人向消费者结算的重量值。另外,该餐厅通过淘宝店定制“大众点评必吃榜”牌匾2块,而当事人餐厅未实际上榜,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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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普陀市场监管分局对其作出警告、合计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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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4日,普陀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海鲜大排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所销售的海鲜类商品在其店内称重计量后销售给消费者时,执法人员现场对所售海鲜商品用经过检定的电子秤进行复称,发现商品复称重量值明显少于当事人向消费者结算的重量值。经查明,该大排档通过破坏计量器具精准度夸大海鲜重量获取超额违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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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普陀市场监管分局考虑其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普陀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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