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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意味着共同生活和经济往来
可一旦感情破裂分手
尤其在不欢而散的情形下
付出较多金钱的一方,往往难以释怀
近日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
这样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
判决女方返还男方所汇部分工资5.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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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底,丧偶独居的郑先生在朋友的牵线下,与离婚后的周女士相识。相似的人生境遇让两人迅速走近,并很快确立恋爱关系,于2023年初开启同居生活。
为了日常出行和接送孩子方便,两人于2023年2月购置了一辆“上海大众”小轿车。考虑到实际使用需求,且郑先生没有驾驶证,车辆登记在了周女士名下。郑先生支付了购车的首付款,周女士则支付缴纳税费和保险费,剩余款项分24期按揭,车贷手续和还款均由周女士出面。
同年5月,郑先生出国务工在远洋渔船上当船员。出国后,郑先生将自己的工资按月汇给周女士,让她打理两人的生活开支,但没有备注每一笔款项的用途。不仅如此,他还将自己的儿子托付给周女士照顾。周女士也确实承担起了照顾家庭的责任,不仅日常打理着生活,还细心照料郑先生儿子的饮食起居与学习——主动加入孩子的家长班级群,时常与老师沟通孩子的学习进度、请假事宜,还为孩子报了补习班、购置书籍与衣物。
2024年2月,郑先生回国后,周女士提出分手。双方感情破裂后产生经济纠纷,两人协商未果。2025年5月,郑先生将周女士诉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周女士返还同居期间其所汇工资共计12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同居期间认定与郑某汇款应否返还及返还金额确定。关于同居期间的认定,双方均认可于2023年初开始同居生活,郑某主张该同居期间到其出国时已结束。而结合郑某出国后周某以家长身份照顾其儿子,以及郑某认可2024年2月周某提出分手的事实,法院认定同居关系于2024年2月终止。
关于汇款部分应否返还及金额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针对购车款支出,双方商议购买车辆用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明确。郑某除支付车辆首付外,另支付了按揭贷款4.55万元。根据证据显示车辆税费和保险费由周某支付,且双方分手后车辆归周某所有使用,剩余车贷应由周某自行承担。此外,周某主张的照顾郑某儿子所用开支具有合理性,考虑适当补偿周某照顾孩子所花精力和其提供的支付凭证,法院酌定该笔支出费用为1.2万元。
最后,法院认定郑某汇款的11.3万元,在扣除车贷4.55万元和周某照顾其儿子的合理支出1.2万元后,判决周某返还5.55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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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对待同居关系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同居关系的选择与否,属于当事人对待婚恋生活的态度选择,但同婚姻关系不同,同居关系往往不具有稳定性,且本身不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比如同居双方之间没有相互抚养和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互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在分开时也没有离婚损害赔偿等权利,同居的背后存在有诸多法律风险。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为更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欲建立稳定情感关系的男女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结婚登记,只有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才享有法律规定的配偶身份享有的权利义务,才能充分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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