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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优惠券到店消费
商家却拒绝使用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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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市民俞女士在沈家门某超市购物后,获赠了一张面值20元的优惠券,券面写明9月1日至9日使用,不找零、不兑现,过期作废,且未设置任何使用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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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俞女士来到超市,选购了商品总额为19.9元的零食。拿该券结账时,商家却告知她,因店内收银系统设置问题,必须消费超过20元才能使用赠送的优惠券,并强调这是行业操作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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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女士认为权益受损并投诉
区市场监管分局接诉后
迅速赶到现场
查看该店赠送的优惠券后发现
使用须知中确实未标注使用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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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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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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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商家既然向消费者赠送了优惠券,就视为与消费者建立约定,商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优惠承诺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而不是事后加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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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俞女士以该券直接抵扣19.9元的商品,并赠送了一份小礼品表达歉意。俞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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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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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购买或使用优惠券时
要仔细阅读页面详情及使用规则
如遇“隐藏门槛”或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等不合理规定
可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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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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