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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纸判决书引发关注。
2022年,25岁男子小邵与女子小李通过网络游戏相识,2024年初小李与前男友分手后,小邵开始追求她。小邵称,小李未明确拒绝,但要求小邵花钱证明诚意。
2024年8月5日,小邵主动为小李报销1440元机票,希望确定关系。七夕前夕,两人同往深圳水贝,小邵花费20692元购买金手镯赠予小李,赠送前明确表示“以结婚为目的购买”。
一周后小邵见了小李家长,但两人感情不顺、争吵不断。11月,小邵又购买1088.62元黄金戒指作为订婚戒指送给小李,希望推进结婚进程。
最终,两人恋爱关系仅维持不到八个月。分手后小邵要求小李返还机票、金镯及戒指等共计23220.62元,称其“收礼不结婚属感情诱导”。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对于金额较大的金手镯,双方确认金手镯为定情信物,并未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表示或确认系以结婚为条件。小邵送礼系自愿为促进感情作出的赠与,金额未明显超出正常交往开支,且难以认定附有条件,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表示,对于一些特定的日子,比如情人节、七夕支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认定是双方相互之间的赠与,付款之后一般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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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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