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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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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作为全国7个试点地区之一先行开展实施。根据试点情况,由民政部、财政部于2025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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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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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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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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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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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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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资金总体按照9:1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份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下补贴资金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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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浙江省将对享受补贴的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老年人,每月分别以消费券形式发放500元、800元的补贴,当月有效,次月失效,助力全省中度失能老年人享有更多有尊严的品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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