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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舟山市海上安全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全市政法机关、涉海执法部门严格落实“三个必打”要求,依法严打涉海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有效维护海上安全生产秩序,取得较好成效。现从大整治行动期间查办的案件中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印发,旨在以案释法,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
案例一
渔业船舶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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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3月7日,“浙普渔油8XXXX”船在金塘国庆码头抽油污水至油罐车时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查获;同年3月10日,“浙普渔油3XXXX”船在岑港涨次庙边上原涨次船厂码头抽油污水至油罐车时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查获。3月13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将上述2起案件移交至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3月14日,渔政执法人员登检“浙普渔油8XXXX”“浙普渔油3XXXX”,经查发现:这2艘渔油船,在前甲板油舱内,均存储有油污水约100立方,且均未安装污染防治设备。
法律适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综合考量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尚未造成水体污染等因素,对2位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水污染防治问题,看似当事人并未造成水体污染,但是隐患极大。一是船舶并未安装污染防治设备,且存储污水量巨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水体污染事故。二是油污水中含油的石油类物质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稍有不慎,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三是买卖油污水属于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希望广大渔油船从业者提高环保意识,明确法律底线,共同保护海洋水域环境。案例二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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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渔政执法人员在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东升码头巡查时发现“浙岱渔XXXXX”船。经登船检查,发现该船是王某某名下渔船,该船配备2套AIS设备,其中1套AIS设备九位码与船舶证书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鼓励小型渔业船舶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涉及到渔船的MMSI码,这种编码是船舶无线电通信系统在其无线电频道上发送,能独特识别各类台站和成组呼叫台站的九位数字码,俗称“九位码”,与我们的身份证类似,与船舶具有唯一对应性。正确使用MMSI码,一方面能够保障航行安全,渔民通过MMSI码,可以及时了解周围船舶的位置、航向和航速,避免碰撞事故;另一方面,当渔船遭受危险时,如发生火灾、漏水、触礁等紧急情况时,渔民可以通过相关设备发送包含MMSI码的求救信号,救援力量在确定渔船的MMSI码以后可以有的放矢,提高救援的成功率。如果渔船的MMSI码和证书不符,或者有2种MMSI码,容易混淆视听,极有可能错过关键的救援力量,或耽误救援时间,增加危险性。希望广大渔民群众,坚持一船一码,共同维护海上安全生产秩序。03
案例三
船长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且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停航决定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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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9日,“浙普渔XXXXX”的船长吴某某拒不执行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停航决定,擅自开船出海作业。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尝试联系吴某某,对该船进行召回,因船长拒绝执行指令,随即出动执法船艇在179渔区将该船扣押回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当事人未落实渔船隐患自查自纠,不遵从停航整改决定且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这种违法行为,具有极大的现实危险性。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既帮助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渔民提供应急保障、助力渔业生产安全预警,还方便渔民充分享受信息服务、助航服务、救援服务等。船长作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认识,提升素质,在渔船进出渔港前,按规定办理渔船进出港报告,利己又利人,一起创造和谐的渔业生产安全环境。04
案例四
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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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4年11月8日,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在定沈线内航道执法巡航时发现范某某驾驶的“闽福鼎渔XXXXX”船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沈线内航道擅自抛锚。经调查:该日,范某某在普陀水产码头卸货完毕后,驾驶船舶向西寻找抛锚地点,后因无合适位置锚泊,遂在未通知船舶所有人的前提下擅自将船抛锚于小干岛大桥正下方桥洞附近。16时左右经执法人员劝导,该船舶最终锚泊在码头附近。该船违法事实确认为“危害航道通航安全”。
案例二:2025年1月22日5时左右,“浙普渔XXXXX号”船长邵某某驾驶该船从桃花沙岙码头出海,5时30分开始在虾峙门航道内长时间慢速航行,直至当日8时40分接到渔业船舶管理服务站电话指令后才驶离。该船违法事实确认为“危害航道通航安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规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决定。案例一,考虑到系首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劝导,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作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例二,考虑该船在航道内为低速航行长达3小时左右,严重妨碍并影响了航道的通航安全情节,普陀区海洋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擅自抛锚和慢速航行的行为都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看似未发生任何事故,实则隐患巨大。案例一将船舶擅自锚泊在大桥通航的桥洞下方,一旦避让不及时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仅是船舶自身以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甚至可能对大桥稳定性造成影响,引发不可估量的后果。而在案例二,虾峙门航道是超大型船舶进出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的唯一通道,可满足30万吨级油船和散货船乘潮单向通航。如果有渔船在该航道内长时间低速航行,会占用航道资源,导致其他船舶无法正常速度通行,从而降低航道的整体通行效率,在紧急的情况下,低速航行的船舶也可能无法及时避让,增加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的风险。全市海洋行政执法机将持续加大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巡航检查频次,也要提醒各位渔船老大,安全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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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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