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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普陀的刘女士接到一个来电,却不承想,因该来电莫名卷入了经济纠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复合型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运营管理服务合同,浙江某民宿有限公司返还刘女士定金一万元,刘女士支付违约金7000元。
担心被骗要求解约
刘女士名下有一套房产处于空置状态。某天,刘女士接到浙江某民宿有限公司的电话,对方声称可以“民宿装修返租”“资产管理”,承诺对刘女士名下那套房屋进行设计装修,不同的价位对应不同的装修套餐,之后该房屋作为民宿由该公司代为经营管理。
2024年3月25日,刘女士与该公司签订了《房屋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刘女士出资委托乙方公司装修房屋,甲方支付装修费用共90161.5元,软装内容根据甲方确定的套餐而定;装修完毕后包租给乙方,由乙方对房屋进行租赁经营和管理,包租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月4800元。合同中对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均作了约定。
当日,刘女士就支付了定金1万元。本来以为,装修结束后就可以等着收取租金,没想到自签约后,刘女士经常能在网上搜到许多类似以高价租金为诱饵,通过装修+出租房屋的方式收取定金或装修款后跑路的骗局报道。
这下刘女士不淡定了,次日,她找到民宿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民宿公司拒绝解约,刘女士诉至法院。
经法院判决合同解除
刘女士主张,民宿公司不具备装修施工资质,也未向其提供具体的施工进度表、工期表,未按照行业管理规定交付施工图纸。因合同中未对装修节点有具体的约定,案涉房屋现未实际开展任何装修工作,民宿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预期违约,且刘女士本人对该公司已经丧失信心,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并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民宿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刘女士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如刘女士坚持要求解约,公司现在也同意解除合同,但定金不予退还,并要求刘女士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复合型合同,其中既有承揽合同的性质,也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尽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因案涉合同性质混合,就房屋租赁合同上讲,法律并不赋予出租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刘女士无权仅因看到一些新闻报道、担心受骗而任意解除案涉合同,且刘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民宿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刘女士不享有法定单方解除权。因民宿公司最终同意了刘女士的解约请求,故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运营管理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刘女士支付违约金7000元
关于民宿公司要求罚没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该案中,民宿公司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故法院对该民宿公司要求罚没定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判决民宿公司返还刘女士已经支付的1万元定金。
法院综合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刘女士的过错程度以及民宿公司实际存在的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刘女士支付违约金7000元。综上,刘女士应支付的违约金7000元与应返还的定金抵消后,民宿公司尚需向刘女士返还定金3000元。
一审判决后,民宿公司不服,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合同一旦订立,非双方协商一致或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任意解除或者是进行变更。作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老百姓,对订立合同一事要三思而后行,切莫因眼前的利益,造成无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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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竞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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