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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部关于防治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地方性立法。
为满足排污单位排放陆源污水需求,统筹提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陆源污水处理效能,《规定》一方面要求政府部门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升污水集中处置能力;另一方面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更换落后或老化的陆源污水处理设备,提高陆源污水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废水的排放,解决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矛盾,《规定》明确“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为进一步落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艺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间接排入海域的相关要求,《规定》要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处理工艺能力,明确向其排放的工业废水的水质水量等要求”;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合同的指导服务。
《规定》的制定实施,是补足上位法空白的现实需要,是保护和修复我市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抓手,也是推进我市海洋强市建设的迫切需要。下一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相关要求,夯实突显“海岛味”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基,进一步加强对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的监督管理,防治陆源污水污染海洋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打造具有海岛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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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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