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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普陀山市场监督局接到一起涉及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的投诉,某女士的女儿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朱家尖某手机店花费620元购买了一部二手智能手机。某女士认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商家向未成年销售手机是违法的,于是找商家退款。手机店负责人称某女士女儿是自愿购买手机,且目前该部手机在被使用后又出现了外观部件损坏的情况,因此不愿意退款。
接到该投诉后,普陀山市场监督局消保科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手机店,在现场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及意见,对双方开展调解。某女士向调解人员提供了女儿市民卡等身份信息,证明其女儿目前15岁,是周边学校的学生。三天前,其女儿找学校同学借钱买了这部二手手机,自己完全不知情。直至今日,她也是偶然通过女儿日记才发现此事。为便于了解当日出售手机时的情形,手机店负责人也主动为调解人员调取了的店铺监控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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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该投诉中,某女士的女儿15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没有独自购买620元智能手机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购买手机的的买卖合同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方才有效。某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在知悉孩子购机后,第一时间作出了不追认的意思表示,应认定购机合同无效。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某女士的女儿身材外形特征疑似未成年人,手机店负责人在出售手机时未对其年龄、资金来源进行询问,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及时联系其父母,存在一定过失。某女士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孩子购机消费存在疏忽大意、监管不力的过错,对案涉手机损坏的价值贬损部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调解人员现场释法明理后,该店扣除70元,当场退款550元给家长,双方达成调解。
市场监督部门提醒:作为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多给予未成年人关切关怀,对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进行管教、约束,引导孩子理性消费,学会自我保护;商家则应严把销售合格关,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对疑似未成年人的大额消费、频繁消费应审慎核实身份,切勿为达销售目的“来者不拒”,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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