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D:1526070
近日,李某喜迁新居,经货比三家,统一向舟山某建材销售商定制了一批欧松板柜门。商家上门安装后,他发现安装的衣柜门、餐边柜、套柜门均为颗粒板材质,与订货单载明的欧松板材质不符,于是找商家理论。但商家表示,李某是按照样品购买的,货物与样品是一致,不予退货。
图片:微信图片_20250315110433.jpg
无奈之下,李某向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上门查实了相关情况,认为商家没有按照订货单的约定提供商品,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李某依据事实情况向定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货退款,并要求商家赔偿其货物价款的三倍,法院依法受理该案。
庭审中,商家辩称,国家标准未对颗粒板和欧松板作出区分,两种板材均系刨花板,并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作为销售家装材料的经营者,负有告知原告所购板材材质的义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被告应当知道原告所购的衣柜门、餐边柜套柜板材材质,也应知道欧松板与颗粒板存在明显不同,但其在原告定购时向其询问答复是“欧松”,且之后在原告搭色需求改换部分衣柜门板材时,也没有告知原告为颗粒板。当原告发现板材不对后与被告交涉,被告仍不予处理。可见被告有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的主观故意,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定海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被告向原告交付的衣柜门、餐边柜套柜板材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有权退货,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15238元,并赔偿三倍价款45714元。被告不服,向舟山中院提起二审,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建材销售商作为专业的建筑材料供应商户,应当对各种材质有准确的了解,其给李某安装的柜门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形,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经营者,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作为消费者,遇到“货不对板”的情况,要及时保留好证据:如发票、聊天记录、定制合同等,可以先找商家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可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
-Z-|49I/mN
UID:1354488
UID:1033861
UID:1470950
UID:1523875
UID:389498
UID:1485209
UID:1147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