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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了3起
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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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网约车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经营活动,对驾驶员和派单平台“一案双罚”案件
案情介绍
2024年2月19日,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接到投诉举报,经调查,**有限公司通过“**”软件,指派驾驶员朱**驾驶浙L牌照网约车从朱家尖蜈蚣峙码头承运乘客至沈家门**酒店,乘客支付的费用为21.63元。该趟运输,驾驶员朱**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限公司向驾驶员朱**派单,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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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朱**改正,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有限公司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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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案
2024年5月7日,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对舟山**运输公司所有的浙L*****车辆进行执法检查,根据现场驾驶员王**陈述,其驾驶该车自当日上午6时左右开始运输,多次往返将货物从高新区**爆破工地装运至临城**公司。后经平台查证核实,该车运输期间卫星定位行驶数据速度为0,道路运输监测监管系统无该车辆卫星定位数据,车载卫星定位设备装置异常时间超过4小时。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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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为进一步落实“三书同达”制度,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向该公司一并送达了《行政合规建议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充分释法说理,强化教育引导,以正面激励方式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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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案
2024年9月3日,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交警部门线索移交,浙L****学教练车存在违法嫌疑。执法人员遂至现场对该教练车进行调查,该车车载学时记录仪正在运行,机器上显示计时刷卡学员为陈*,现场实际操作驾驶学员为张**,插卡显示学员和实际操作学员并非同一人,教练员夏**在教练车上。该教练员实施的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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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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