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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的王某家里有两辆车,由于购房时只买了一个车位,听说小区二期有车位可以预订,就预订了一个,并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等车位交付后,王某发现人防车位使用受到不少限制,后悔了,要退款。
2022年12月,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开发商向王某有偿转让位于某小区地下室的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为10.8万元,一次性付款,使用年限为交付起20年,到期后自动顺延20年,但最终期限不超过车位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年限,并明确约定该车位为在建……
随后,王某支付了全部款项。车位交付后,王某发现,车位所在区域明显标志着人防工程区,进一步了解才得知人防车位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一旦接到人防部门的通知,这个车位就不能使用了,须服从统一调用。这让王某很是不满,要求退款,但被开发商一口拒绝。
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王某向普陀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车位款项及支付利息。
王某表示,开发商在销售时未提起该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其在选车位时因在建未能实地前往地下车库查看。另外,开发商误导业主签订的是使用权转让协议,而非买卖协议,属于欺诈行为,转让协议无效。
开发商相关负责人辩称,案涉协议对车位的性质已用黑体字加粗显示,并就“是/否属于人防工程设施”采取手动勾选为“是”,协议的第七部分“特别条款”,再次明确该车位为人防车位,为非产权车位,不能办理产权证书。上述条款表明原告作为车位使用权的转让方以及协议的提供方,已经履行对车位性质的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防车位是开发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之改造作停车使用的车位。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无法买卖,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另外,王某作为合同签订方,对车位关键信息负有注意义务,合同文本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集中反映,一旦签字确认就当按合同文本中载明的约定推定为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相关情形。
本案中,原告声称订立合同时自己不知车位系人防车位,并以此推定开发商存在欺诈,却未能提出其他实质性的证据,所以这一主张无法成立,不能为法院所采信。普陀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于是提起上诉。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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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竞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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