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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茶座>舟山市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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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城事]舟山市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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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宅小区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I~Qi):&x  

HuK Ob4g  

第一章 总 则

A_e5Vb ,u.  

第一条

为加快和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切实解决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难题,进一步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舟山市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和管理活动。

`I4E': ZG  

第二章 新建住宅小区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m"Ez'sS  

03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并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数的14%配足供电容量,且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有序充电桩应具备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功能,提升变压器容量利用率,实现错峰充电。充电基础设施应与其他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P}>>$$b\Yi  

04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含导管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并安装电表计量箱、表前与表后开关,配电室至电表计量箱敷设供电线路,预留用电容量和充电设备安装位置。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相关消防要求。

'cAS>s"$}V  

05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项目施工图时,应严格审查配建和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Z6Z/Y()4Tl  

06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配建和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g[ uf e<  

FFe{=H,=  

第三章 既有住宅小区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要求

@?;)x&<8?3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流程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相关要求,建设安装流程详见附件1。

[d-Y1  

第八条

申请人建设安装充电基础设施需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交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表(附件2),同时签署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使用承诺书(附件3)。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XoR~syT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收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碍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

CJw zjH  

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材料后,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车位产权或一年及以上有效期的车位使用权材料,非车位产权人本人申请时,还需提供车位产权人同意材料;

(三)电动汽车权属材料(购车发票、车辆完税凭证、车辆转让材料、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任选其一);

(四)经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确认同意申请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材料。

Z c#Jb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受理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或与申请人约定时间进行现场勘察,明确电源点位置、接入路径、计量箱位置等事宜。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供电企业现场勘查。

a;nYR5f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完成现场勘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用电报装是否符合条件。

认定用电报装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具体理由。

认定用电报装申请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工程的施工,并完成装表接电工作,不得收取费用。涉及住宅小区整体改造施工的,经施工方案公示同意后,可根据工程量适当延长施工周期,施工周期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om=kA"&&Q  

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舟山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导则(试行)》等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可参照《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开展相关工作,做到走线要套管、强弱电不混管等。

cM4{ e^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接电完成后,申请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共同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验收,并试充电确认。

B-"F67:  

第十五条

鼓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选择具备较强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服务能力的企业统一建设、运营,实现住宅小区内部的共建共享以满足居民充电需求。

rz2,42H]  

jGo\_O<of  

第四章 监督管理

qn,fx6v4  

第十六条

各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主动加强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支持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及消防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按照职责加大对私拉乱接、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的联动检查和日常监管,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充电基础设施使用人,明确整改要求,督促限时整改。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配合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加强日常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各地街道办事处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协调机制,有效解决因安装充电桩产生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条

申请人作为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是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充电基础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电动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为其配送或者生产销售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鼓励居民为其建设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及其所在车位购买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应采用单相220V交流电压,单桩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原则上产权车位或租赁车位不得用于商业经营,公共车位可结合小区供电情况建设直流快速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居民使用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严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质量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动汽车经销企业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土地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电动汽车经销企业应在销售时履行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接电告知义务,协助指导购车人准备充电基础设施报装申请材料,积极引导购车人办理充电基础设施接电及安装。

Ts|;5ya5m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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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出让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适用本办法,出让项目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发布的时间为准。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l.s> B4  

25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5年1月1日出台(待审议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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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_L. Sy|)  

A:(qF.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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