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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
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我县从2024年8月1日起
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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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和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24年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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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下岗失业符合改领伤残抚恤金条件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在我县2023年残疾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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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老龄烈士子女、老龄农村籍退役士兵、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4元,按每人每年12984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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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每人每年增加492元。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20元(每月6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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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和生活补助,在2024年4月份已按我县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且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本次不再调整。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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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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