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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根据某定点医药机构来电举报线索,普陀区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通过数据排查、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我市参保人员竺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2015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多次将本人医保卡出借给姐姐竺某乙(非参保人员),用于其在浙江舟山医院、浙江普陀医院等冒名就医、购药,已构成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共涉及14次刷卡行为,共计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7187.71元。
处理情况
鉴于两名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退赃,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的规定,普陀区医疗保障局对竺某甲作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6个月处理,对竺某乙作罚款21563.13元处理。
案件启示
任何出借医保卡或冒用他人医保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结算待遇,以此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均属于欺诈骗保,轻则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重则构成违法犯罪。广大参保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卡,不出借、不冒用。定点医药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服务时,要认真校验医保信息,共同做好医保基金“守门人”。
来源:舟山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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