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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了一批
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容不得半点马虎
案例一
有限空间作业未设置监护人
2024年8月27日,岱山县乡镇执法人员对岱山某船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且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7月3日有限空间作业票内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为同一人)。企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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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的规定,岱山县应急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对该企业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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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有限空间场所未辨识
2024年9月25日,定海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水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对应急池和集污池两处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辨识并建立安全管理台帐,未张贴有限空间辨识牌。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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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海区应急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gN(8T_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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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未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2024年7月22日,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设备管道保温工程发包给保温工程队,但该项目的保温安装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与工程队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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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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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粉尘清理制度未落实
2024年7月12日,普陀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舟山某家具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制定并落实粉尘清扫制度,车间地面及机械设备上积尘严重。该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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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10.4的规定,普陀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e&wW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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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监控、报警装置失效 B'&%EW]
2024年8月22日,新城管委会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新城某船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危险物品(油漆)存放点内的可燃气体报警器未通电。该企业“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装置,未保证正常运行使用”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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