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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的陈阿姨在东港某农贸市场买菜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膝盖骨折,其女儿李女士与市场方协商赔偿事宜,未得到满意答复。近日,李女士向普陀区消保委投诉,希望帮忙协调解决赔偿事宜。
李女士投诉时说,母亲受伤后在新城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希望农贸市场承担相关治疗费用。消保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农贸市场负责人称,陈阿姨来市场的时间比较早,当时保洁人员正在清扫,虽然地面刚被拖过,但没有到湿滑的程度,且地面铺的都是防滑砖,正常行走没有问题。因此,市场方认为当时是陈阿姨走路不太稳当导致摔倒,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补偿,待陈阿姨治疗完毕再行协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消保工作人员认为,农贸市场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陈阿姨在住院期间共支出医保报销后自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4647.56元。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陈阿姨承担40%,市场方承担60%,也即8800元,后续住院(拆钢钉)的合理治疗费用待后期治疗后再协商确定,对此李女士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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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竞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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