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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给总包单位干活,活干完了,工程款也结清了,农民工却没拿到工资,总包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近日,岱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判决总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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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6月至11月,王某受雇于孙某,为某建设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提供劳务,累计劳务工资6万余元。工程建设完成后,王某多次催讨,孙某未予支付,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孙某支付工资,总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2j-|.l c
某建设公司辩称,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公司与某劳务公司已就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并付清工程款,王某的劳务工资应由某劳务公司确认并支付,公司不应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28日,某劳务公司与孙某签订《管理协议》,约定劳务公司根据工程承揽所需,提供承揽、承建工程劳务所需的公司资质相关材料,孙某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案涉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后,对拖欠王某的劳务工资应先行清偿,该先行清偿责任并不以其对分包单位工程款的欠付或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确认为前提,且农民工对欠付的劳务工资可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先行清偿,而非必须向分包单位主张并由分包单位支付,故对建设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判令孙某支付给王某劳务工资6万元,建设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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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受雇于孙某为案涉工程施工,建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后,应当对劳务公司的用工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虽然某建设公司已与劳务公司进行结算并付清工程款,但该建设公司并未履行相关监督义务,致使农民工王某的工资未得到支付,据此王某可要求总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这既体现了对农民工辛勤劳动的尊重和对其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又提醒所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及用工保障方面必须认真履行依法管理、合法分包、合法用工的责任。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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