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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舟山市普陀山某商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2日,普陀山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普陀山某商亭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商亭所售的菩提缘檀香的外包装袋印有“普陀山唯一指定用香”“普陀山佛教协会监制”字样。经核查,上述内容均为虚假信息。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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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宁波市某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3日,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朱家尖蜈蚣峙码头一辆正在上客的浙B牌照市际包车进行检查。该车载有8名乘客,准备从舟山市朱家尖前往宁波市高铁站,经查驾驶员提供的包车合同并询问车上乘客后,执法人员发现8名乘客中有3名乘客非此次行程包车合同内乘客,系通过他人招揽坐车。根据驾驶员出示的车辆行驶证显示,车辆所有人为宁波某客运有限公司。
经后续调查取证,宁波某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于2024年8月3日准备运载包车乘客从舟山返回宁波,因车上仍有空位,又通过他人招揽乘车的方式搭载3名非此次行程包车合同内的旅客。该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查实,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系2024年度初次违法且招揽包车合同外5人以下,并未向乘客收取车费,违法程度较轻。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宁波某客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委托驾驶员当场履行处罚义务并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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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与文字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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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浙江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30日,普陀山执法分局接到普陀山公运中心《关于浙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使用无营运资质车辆运输旅客的抄告函》。函内反映2024年7月13日,普陀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普陀山景区检查时发现,浙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王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浙L牌照大型普通客车运输团队旅客。
经初步调查,2024年7月13日,浙江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普陀山景区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驾驶员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浙L牌照大型普通客车在普陀山接送团队旅客。此次导游活动委派导游王某带团游览普陀山一日游,团队旅客共有15人。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7月31日,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8月9日作出《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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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赵某洋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案
【案情简介】在朱家尖街道蜈蚣峙码头吴先生酒店门口和立体停车场区域的道路上,赵某洋为招揽来往游客,多次通过伸手、阻拦、尾随、叫喊等方式招揽过往游客车辆,造成交通秩序一定程度混乱和拥堵,涉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普陀山公安分局城市管理治安大队对赵某洋重点关注,并通过视频研判对其进行证据固定后予以抓获。
该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决定给予赵某洋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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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提醒
(一)作为经营者,在宣传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夸大产品功能、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语吸引消费者。
(二)在车站、公共交通枢纽及人流密集区域,部分不法分子常常利用游客急于购票或搭乘车辆的心理进行非法招揽活动,不仅扰乱正常的客运秩序,更给出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请广大游客务必提高警惕,选择乘坐正规班车。
(三)订购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车辆接待游客的行为,易发生恶性旅游事件,严重损害游客权益,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的行为也会扰乱市场秩序,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谨慎选择运营车辆。
(四)跟随车辆叫喊、招手、尾随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对交通秩序、他人人身安全都将埋下隐患,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安全第一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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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从事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包车合同,由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当次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可以采用电子标志牌形式。
(四)《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初次违法且招揽包车合同外5人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六)《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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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陀山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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