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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每人可补助10万!!!
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符合以下条件,且从2023年起按规定程序聘用为公办中小学(不包括幼儿园)在编正式教师的应届或暂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费师范生、定向委托培养人员等已享受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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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生;42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院校(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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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属级重点师范院校(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35所)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前60%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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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宁波大学、浙江海洋大学等15所)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在本专业前40%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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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期限为5年,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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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通过试用期考核并转正后,按上述标准逐年补助,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保障。
(一)申请。符合上岗补助政策规定条件,且本人承诺履行上岗补助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于当年9月15日前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申请表见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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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所在学校对教师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交所属教育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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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各级教育部门对学校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复核,并在教育系统内对该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各级教育部门于当年10月15日前与教师签订《符合条件优秀高校毕业生上岗补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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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各级教育部门将相关材料提交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确定。
(一)各级教育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对享受上岗补助政策的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以上岗补助协议书以及学校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考核与教师的聘期考核或年底考核工作相结合,具体考核工作由教师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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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工作结束后,经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后,交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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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岗补助政策对象如存在考核结果不合格、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解除协议的或调离本区域,不发放上岗补助,并作为调整经费预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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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通过教师工资统发系统,将上一年度上岗补助经费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个人工资账户。
上岗教师应按照《符合条件优秀高校毕业生上岗补助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到所在区域中小学校任教,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补助期满后,承诺在所在区域中小学继续任教,服务期为5年。上岗教师服务期内可在所在区域学校间流动,可参加教师在职进修或培训,但不得脱离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工作,不得进行脱产学历教育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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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教师在补助期和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各级教育部门应立即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停止补助,要求上岗教师退还以前年度已领取的补助金额并缴纳违约金,退还的补助金额和缴纳的违约金由教育部门统一退缴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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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教师在补助期和服务期内因身体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上岗补助协议书规定义务的,经教育部门同意后,可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教育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停止补助,以前年度已领取的补助经费无需退还并且免于缴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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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下载《优秀高校毕业生到
舟山从教上岗补助申请表》
来源丨舟山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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