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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号)文件精神,舟山市已启动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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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tSQ>P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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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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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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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2023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2.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3年末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裁员率计算方式: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
计算方式一:(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计算方式二:202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其中,2023年1月首次参保登记的企业,计算公式中的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以2023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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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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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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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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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感智办: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初步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单位推送申报信息。收到推送信息的单位可登录“浙里办”APP,在“浙里就业创业”服务专区查看“智能推荐”栏目,点击“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待申领事项,补充相关信息并确认提交,无需上传材料。劳务派遣单位不适用“无感智办”。
2.自主申报:除“无感智办”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线上(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或线下(窗口)渠道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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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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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证照(线上申报已共享的无需提供)
2.《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
4.《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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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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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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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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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2.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返还范围。
3.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4.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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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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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在舟山市人社局网站或各县区政府网站公示单位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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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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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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