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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有一案例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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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某文旅开发公司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从事建设活动案”
一起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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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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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联动,运用卫星图斑比对、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查处的一起涉及自然保护地未批先建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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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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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收到嵊泗县资源和规划局(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移交的线索,称某文旅开发公司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经营未经审批的露营基地。两部门随即启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迅速开展联合会商、联合调查,查明该公司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批的情况下,于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露营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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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相关部门运用历史卫星图斑比对、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准确掌握了违法行为的开始时间、精确固定包含酒店式帐篷、登山楼梯、木质平台等设施在内的违法证据,为后续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提供有力的资料支撑。 h(]aP<4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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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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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4年7月2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7.8万元。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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