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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下,不少年轻人使用手机时,会选择“以租代购”模式,但这背后却暗藏风险。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租赁手机未按期还款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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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余某通过第三方租机平台,向某网络公司租赁了一部苹果手机,并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约定租金13997.75元,分期支付,销售价(买断款)13997.75元。若承租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超过7日,同意无条件买断租赁物,双方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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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某网络公司依约向余某交付手机。余某支付了6431.39元,未支付剩余租金。多次催促无果,公司诉至普陀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余某支付货款(买断款剩余部分)7566.36元及律师费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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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余某辩称,签订的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融资租赁合同。原告公司并没有融资租赁的资质,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该手机官网价格为9899元,而双方约定的租金和买断价,加上违约后的各项费用,超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属于变相高利贷,原告公司存在暴利谋利的行为,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失衡,原告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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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租赁物一般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后者是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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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公司提交了证据并陈述表明其已提前购买20余部手机用于公司租赁业务。因此,法院对被告余某对于合同关系性质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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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司与被告余某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协议,双方法律关系由租赁关系转化为买卖关系,余某需支付销售价剩余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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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手机官方发售价,案涉协议系格式条款,被告虽有选择权,却无实质议价权,以及原告的风险成本和利益平衡,法院判决被告余某支付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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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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