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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介绍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提供的“某公司向海域超标排放废水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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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网络论坛有网友发帖反映“某公司厂房出租,租户无污水处理设施,生产污水横流”。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排污问题,随即赶赴现场,利用无人机对沿途海岸线进行巡航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雨水总排口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有黑色污水通过雨水总排口进入海域;相关区域内共有四家租赁商户从事水产品加工。经进一步调查,因相关区域内污水管网维护不善,淤积严重、排水不畅,且有人擅自将污水管网与雨水管网打通,致使污水流入雨水管网,并通过雨水总排口进入海域。
经检测,雨水总排口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480mg/L,氨氮浓度为358mg/L,总磷浓度为58mg/L,远超强制性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0mg/L、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5mg/L、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L。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关闭雨水总排口阀门,暂停相关区域内租赁商户生产行为,并对雨、污水管网全面排查整改;还联系公安机关对人为破坏排污管道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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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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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8800元的罚款。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正)》于2023年10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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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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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盲目出租厂区厂房,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一厂多租”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逐渐增加。为总结经验、提高处置能力,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根据行业特色编制了《普陀区“一厂多租”企业环境安全管理规范(试行)》,针对大气、水体、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预防治理要点,全面提升“一厂多租”企业环境保护能力。
本案发生在全国两会期间,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重点留意论坛、微博、抖音等网络舆情信息,充分发挥公众参与作用,及时核查投诉举报线索、处置海域违法排污等问题,将环境风险隐患和污染事件控制在最小程度,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此外,还根据《舟山市普陀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制度,启动有奖举报程序,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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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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