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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
承租人经营困难
为了让其继续租赁
房东决定减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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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
承租人解约搬离
房东却要其补交原减免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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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此前的减租
只是房东与承租人的口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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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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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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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金某(化姓)在舟山闹市区 .Y|!:t|
有间133平方米的店铺
租给汪某(化姓)做服装生意
租赁期3年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年租金10.6万元
合同签订后
汪某交付保证金1万元
双方履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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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汪某反映
“租金太高了,经营压力很大,能不能减点租金?” 'fW-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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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为了让其继续租赁
同意降至7.4万每年
但租赁合同没有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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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
双方因退租产生纠纷
汪某搬离并归还钥匙
金某随后起诉汪某
要求汪某补交
2021年3月到2023年8月的
店铺租金7.5万元
并支付1万元履约保证金
理由是汪某长期欠付租金
并擅自解约
构成违约
应按约支付1万元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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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则辩称
每月租金均经金某同意后
转账支付
且有转账记录为证
双方是协商解除合同
且金某迅速招租
故不应支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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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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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金某与汪某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汪某提前搬离并归还钥匙,金某也收回房屋,合同事实上已解除。金某主张汪某应支付欠付租金7.5万元,但汪某辩称双方已协商降低至7.4万/年,并提供转账记录为证。法院审查发现,自2021年3月起,汪某每月支付的租金与7.4万/年相符,且金某未提异议,故认定汪某已足额支付至搬离前所有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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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金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汪某欠付租金、擅自解除合同等事实,金某提出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金某不服,向舟山中院提起上诉。舟山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近日,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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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为避免因口头承诺引发的
纠纷和法律风险
建议租赁双方在达成任何协议时
都尽可能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这样既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也能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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