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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如今,市民们的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
但仍有部分单位和个人
垃圾不分类、随意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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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城分局
对一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
予以罚款并曝光
一起来看看
哪些不文明行为被抓了“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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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7月3日07时34分,当事人胡某某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内,将其他垃圾(塑料袋、纸巾)和易腐垃圾(菜叶)打包成两袋随意丢弃在舟山市新城定沈路516号前城市公共绿地上。对当事人胡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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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7月16日09时21分,当事人刘某某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御景国际南门实施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对当事人刘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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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4年7月17日09时19分,当事人丁某某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御景国际东门旁实施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对当事人丁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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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4年7月18日02时57分,当事人李某某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板桥路151号板桥路实施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对当事人李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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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4年7月20日13时41分,当事人任某某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三大线169号三大线实施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对当事人任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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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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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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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投放有“规矩”
坚决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来源:竞舟新闻 S>/p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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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小妖:到头来还是一车直接装车,有意思吗? (2024-08-11 14:03) X%yO5c\l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