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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第二批8起典型案例
其中,普陀有2起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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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查处普陀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夸大所提供商品数量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6月13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法对舟山市普陀区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夸大所提供商品数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9日晚,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在经营过程中夸大所提供商品数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经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819号春天广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24年4月29日晚,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在暗访中发现,当事人把标价288元/斤的“红膏蟹”、268元/斤的“霸王蟹”、178元/斤的“马头鱼”、38元/斤的“杂贝”,经称重分别为2.1斤、2.8斤、2.1斤、3.5斤。后经执法人员复称,上述海鲜实际净重分别为1.58斤、2.16斤、1.63斤、2.88斤,当事人按照海鲜重量进行收费,称重重量比执法人员复称重量分别多0.52斤、0.64斤、0.47斤、0.62斤。当事人涉嫌在销售海鲜时通过夸大所提供商品的数量,从而获取超额违法利益,至案发,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票据及账册,也无法完整陈述其违法经营的次数和获利情况,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夸大所提供商品的数量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查处徐某某经营污秽不洁食品
2024年3月22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法对徐某某经营污秽不洁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9日,普陀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至沈家门某海鲜餐厅进行现场检查,随后根据“阳光厨房”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经查明,2023年8月25日18点26分至19点35分,该餐厅服务员在收拾就餐区顾客就餐后的厨余垃圾过程中将顾客吃剩的菜(海螺)回收重新倒入点菜区供顾客点菜的海螺食材盘内,随后工作人员从盘内抓取海螺清洗并由厨师下锅烹煮成菜。上述情形被安装在该排档的“阳光厨房”摄像头拍摄并记录。至案发,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票据等可供计算和查实的证据,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相关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舟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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