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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潮新闻
上班期间被同事打伤
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受理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
认定当事人因工作纠纷产生的伤害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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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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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入职于某船舶工程公司,在船厂工地从事水刀涂装工作。2021年9月20日上午,房某所在的班组在船坞用水刀对船身进行水刀除锈,准备除锈后进行喷漆。带班工长刘某让房某去清除甲板积水,房某认为擦水并非其本职工作,故出言拒绝,因言辞不当激怒了刘某。于是,刘某重力拳击房某的头部及左耳。房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鼓膜外伤性穿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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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房某以某船舶工程公司为工作单位向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2023年4月,普陀区人社局认为房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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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则辩称,房某受到的伤害系与另一员工打架斗殴所致,与其履行水刀涂装的工作职责并不具有因果关系,超出了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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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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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房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的事实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其受到的暴力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房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受到同事的暴力伤害所致,而结合事发当日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暴力伤害的起因系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双方对工作安排双方争议,属于工作纠纷,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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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驳回某船舶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因该公司并未给房某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无法进行赔付,故相应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后经协商,该公司依法支付给房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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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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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到的暴力伤害,其直接原因通常是暴力等行为,并非工作操作所致,工作原因与遭受暴力伤害之间往往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从工伤认定倾斜保护原则出发,职工所受暴力伤害系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即可,并不限缩解释为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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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竞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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