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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经舟山市政府同意,
舟山市住建局等3部门
联合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
我市渔农村房屋风貌提升的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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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强调全面建立以“一户一宅”为基础的农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和乡村风貌提升管控政策体系,加强农房风貌管控,按照“存量房微改造精提升、新建房强引导严管控”的建设思路,持续提升美丽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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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提出到2028年底规范有序、管控有效的农房建设管理新秩序全面建立,存量农房基本完成微改造,新建农房全面管控,全市乡村风貌提升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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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指出全面推进我市渔农村房屋风貌提升要坚持政府统领与尊重民意相结合、坚持遏制增量与消除存量相结合、坚持示范创建与分类整治相结合、坚持传承历史文化与塑造现代风格相结合和坚持农民主体与多方协同相结合五大基本原则。
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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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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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农房风貌设计引导。各县(区)、功能区应根据村庄规划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编制符合当地特色风貌的农房标准图集。建房户可从县(区)、功能区住建部门提供的农房通用图集中选定或自主聘请设计单位制定符合本村风格建房图纸,作为建房审批的施工图纸。乡镇(街道)应充分发挥驻点规划师、设计师作用,为村民提供技术指导,引导村民建设安全、适用、美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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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规范完善农房审批制度。乡镇(街道)在审批农户建房申请时,须将农房风貌纳入建房审核程序,列入乡村规划许可内容。农户在拆旧建新、危房改造或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配套政策和属地乡镇(街道)、村委会农房建设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要严格按照所提交备案的农房设计图、外观效果图施工,确保符合当地农房建筑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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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大农房建设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在建农房的监管,将农房审批内容作为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违反审批要求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竣工房屋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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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提出要整体提升乡村风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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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打造样板示范乡村。结合各地发展基础,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建设主体,制定本辖区内乡村风貌提升方案,在重要交通沿线、重要景区沿线等区域率先打造一批农房风貌突出的样板示范乡村,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引领带动全市乡村风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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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分类提升村庄风貌。按照村庄规划类型分类整治。集聚提升类村庄。重点清理整治破旧空心房、闲置房,危房和违法建筑,推进基础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和农房屋顶、立面整洁改造等。特色保护类村庄。对国家、省市公布的传统村落村庄,重点保护传统村落的格局、风貌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和活化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工场作坊遗址等。如需修缮和改造要依法审批、科学实施。城乡融合类村庄。对具有一定现代风格的村庄,重点挖掘其地域特征和当地文化习俗,总结形成当地村民易接受房屋风貌特色,逐户逐栋、分期分批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建设,全力打造形成地域特征鲜明、一村一品的乡村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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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积极推进存量农房改造和新建农房风貌塑造。对于存量农房,目前结构完整、质量合格、合规合法的农房或年代较新、风格不协调的,达不到本村建筑风格要求,可继续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乡村建设等统筹进行房屋立面、屋顶等局部改造完善,形成相对统一的村庄建筑风貌。对严重危及安全,无纪念价值的要清拆整治。对年代久远、局部破损、有地方特色和使用价值的泥砖房、青砖房、石砌房等可视情加固修缮、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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