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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区域部门联动、群众监督举报、非现场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我市公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yu]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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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热处理厂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
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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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利用红外热成像无人机对工业园区进行大气污染巡查时发现线索并查处的一起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11月27日,定海区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应急联动执法活动,环境执法人员借助无人机红外热成像系统对辖区内工业区进行巡查,抓拍到定海某热处理厂烟气温度较高,异于日常烟气排放情况,对此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氮化设施正在运行,但产生的氮化废气经燃烧后,未经过后续的双级喷淋塔处理而被直接无组织排放,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查处情况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厂改正违法行动,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环境执法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过程中,充分采用现代科技技术,快速精准锁定违法线索,有效提高了执法效能。近年来,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积极从“人海战术”向“科技监管”转型,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智慧云监管多跨协同等平台建设,构建起非现场执法监管的网络,积极运用走航车、无人机等智能设备,大幅提升问题发现率及执法监管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对相关行业企业形成了强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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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械制造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
并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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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企业为攫取高额利润,存在偷排偷放的现象,这些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高、对抗性高等特点,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比较难,也给环境执法工作带来重大挑战。为此,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通过加大举报奖励宣传,积极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接到信访投诉,反映某机械制造企业存在夜间偷排高浓度重金属生产废水的行为。对此,定海分局高度重视,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经查阅相关资料,专案组综合研判认为该企业的废水产生量较少,排放方式为间歇性不稳定排放,在工作日内的常规执法非但无法发现违法行为,且一旦打草惊蛇,违法行为可能更加隐蔽,为此,专案组充分利用无人机、红外线摄像机等设备,在该企业外围不定期开展夜间蹲守。多次夜间蹲守后,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终于现场抓获该企业私设暗管将生产废水泵入雨水窨井的违法行为。经检测,发现企业偷排废水中多种重金属浓度均超过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浓度更是达到58.5mg/L,超过排放限值38倍,涉嫌严重污染环境,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该企业的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弥补执法监管盲区。现阶段,依靠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获得案件线索的难度日益加大,定海区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用好用足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弥补基层执法监管盲区。2023年以来,信访举报作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金矿”作用不断放大,查处案件8件,符合举报奖励案件3件。
二是雷厉风行,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在当前经济承压的形势下,少部分企业主侥幸心理作祟,在非工作时间偷排漏排,但违法行为再隐蔽,也终究逃脱不了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本案中,针对企业隐蔽的排放方式,执法人员先期查询了大量资料,制定了详细的计划安排,并通过长时间蹲守查获违法行为,对一些乱排污企业起到了敲山震虎的警示作用。
三是“一案双查”,将生态理念贯穿于办案全程。在案件查处时,即启动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调查取证,对企业内部及周边土壤、地下水,下游河道水质、底泥进行了全面检测调查,并加强与损害赔偿主管部门的联动,为下一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打好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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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向海域超标排放废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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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为通过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远程核查发现异常数据线索,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在线专家开展现场检查比对、调查取证查实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监控中心对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在线监控数据进行巡检时发现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出现2组在线数据异常升高而后恢复的现象,引起了监控中心的关注。2023年10月11日,监控中心巡检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在线数据再次出现异常升高的情况,立即将该线索移交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与第三方在线专家一起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核查和比对,并进行了水样采集。经检测该污水处理厂标排口废水中氨氮浓度为4.92mg/L、总磷浓度为0.390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69—2018 )中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氨氮2mg/L、总磷0.3mg/L的规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向海洋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利用非现场监管手段,掌握线索。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是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实施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平台,也是减少扰企、实施精准执法的重要手段。舟山作为一个海岛城市,岛屿众多,部分企业位于外岛,交通不便,本案办理过程中通过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提前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提早部署,极大提高了执法效能。
多方联动,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在线专家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核查和比对,对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排查,逐项排查数据异常原因,为执法人员固定证据提供强有力支撑。
该案涉案企业主要从事的行业为非污水处理行业,该案件也暴露出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类专业领域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支持,不能盲目上马。企事业单位对受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等方面要进行全面审查,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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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擅自倾倒
堆放固体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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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为市局交叉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并通过无人机巡查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查处的典型案件。
2023年11月22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对普陀区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原遗留废矿砂贮存数量减少,但企业无法提供废矿砂处置相关凭证,且企业现场陪同人员在描述废矿砂去向时,含糊其辞,执法人员遂采用地面人工排查和空中无人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该公司厂区周边进行地毯式排查,最终在该公司厂区山体外侧(距厂区约200多米)发现一处废砂倾倒点,经调查了解,该公司原计划将遗存的废矿砂用于周边道路的维修,因此在该地点露天堆放废矿砂。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对该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督促企业委托第三方单位妥善处置了遗存的废矿砂。
市、区两级合力办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了市、区两级联合执法办案模式,有力保证了案件在查办过程中证据链条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大大提高了执法办案效率,同时也为今后市、区两级联合办案提供宝贵经验,为以后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无人机巡查精准定位。船舶修造行业是普陀区的重要行业,而固废则是船舶修造行业企业的主要污染物。船舶修造企业占地面积广、海岸线长、死角多,传统的地面巡查方式会存在一定监管盲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无人机视野广、效率高的特点,为执法人员及时、精准找到违法点位提供了强有力的帮助,该案件的查处也对普陀区船舶修造行业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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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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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为涉及非法收集危险废物典型案件。
2024年3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有县外人员擅自在岱山县岱西镇高双线旁阿立电动车维修店收集废铅蓄电池。收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刻前往现场,截获一辆车牌号为浙AC09N6依维柯牌轻型封闭货车,驾驶人为张某。经查,车内载有若干电动车废铅蓄电池,系张某于当日在定海区长白岛和岱山县收集所得。张某现场无法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收集合同、转移联单等相关材料,涉嫌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将该车辆引导至岱山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运平台。通过地磅对装有电池车辆进行称重,总重量为8620kg。卸下电池后,再次称重,重量为2370kg。执法人员现场对电动车废铅蓄电池数量进行点验,共有电动车废铅蓄电池469只,重量为6.25吨。执法人员依法对6.25吨废铅蓄电池予以查封(扣押)。
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张某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立案调查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收集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此案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犯罪线索,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犯罪的打击活动创造了有力条件。有奖举报制度的落实大大鼓励和引导了广大群众,扩展了案件线索渠道,形成了环保共治的高压态势。同时,此案查办过程也展现了岱山分局的执法速度与力度,一个晚上完成了从接收举报、现场处理、危险废物保存、运输到最后安全处置,确保每个环节都依法、有序且规范,以最快速度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防止环境事故发生,最大程度上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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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控制
减少粉尘排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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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为多部门联合踏勘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件。
2023年12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岱山分局执法人员在与属地人民政府、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队等部门开展项目联合踏勘时发现,某建材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对成品石子、机制砂等物料采取遮盖、围挡等防治粉尘的措施,现场可见明显粉尘排放,存在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因地处沿海山坳,海风较大,致使防治扬尘设备易于损坏;且厂区周围为山野无人区,没有信访压力,故该公司存在侥幸心理,未对损坏的防治扬尘设备进行及时修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2023年12月18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1月18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做出处罚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线索的发现借助了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的力量,以多部门协作联动拓宽违法行为发现渠道,严厉打击了地处偏远地区企业的侥幸心理,进一步加强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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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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