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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
公布5起直播营销典型案例
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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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
2024年2月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舟山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5日、10月9日、11月2日,该局接到多起违法线索举报,当事人直播间销售的一款化妆品,产品名称中含有“修护”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具有修护功效的依据。同时,直播间销售的其他两款化妆品,宣称适用“任何肤质”,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在适用肤质方面(如敏感皮肤等)的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二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好评返现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8月22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舟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好评返现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9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系抖音帐号运营者,其销售的产品包装箱内夹“好评返现卡”,该卡正面印有“好评返现 关注微信 现金红包一扫即得 返¥5.00 微信扫码二维码 关注店铺微信”,背面有“现金领取指南 扫码关注店铺微信→好评截图联系客服→现金红包等你领取”字样,同时背面印有评价图片,图片内有“评价15字+5张实拍图 此处添加照片 物流服务★★★★★非常好 商家服务★★★★★非常好”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三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月3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舟山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发现当事人在从事网络经营期间,在抖音平台认证了“某梭子蟹”、“某呛蟹”两个抖音账号,用于发布视频、开设商品橱窗上架商品、从事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自2023年9月17日起至案发,当事人为体现原产地优势,吸引流量,在“某舟山梭子蟹”抖音账号下发布短视频并进行直播带货17场,推销舟山野生红虾,宣称“10块就10块吧”,“10块钱1斤就10块钱1斤吧”,“我不管别人怎么卖,我就这么卖”等内容。而该账号对应的直播间和商品橱窗中标示舟山野生红虾有3种规格和价格,分别是拍2斤发4斤(约50-60头/斤),售价88元;拍2发4斤(约30-40头左右/斤),售价128元;拍2发4斤(约20-30头左右/斤),售价178元。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案发,在“某舟山呛蟹”抖音账号下发布短视频并进行直播带货6场,推销舟山活蟹腌制大呛蟹,宣称“8块就8块1个吧,像这样的梭子蟹在码头真不贵,每一个都4-6两的梭子蟹大母蟹腌制而成的,今天我拍4个再多送4个”。而该账号对应的直播间和商品橱窗中标示舟山活蟹腌制大呛蟹实际价格99元/8个,12.3元/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四
某科技发展公司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案
2024年2月10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浙江自贸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广告时使用了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8日,该局通过广告监测发现违法线索,经调查,当事人在介绍一款卫生巾时,宣称该产品具有抑菌效果,对女孩子身体健康非常有好处,穿上不会再出现什么红红敏敏痒痒,某炎某症某妇科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该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五
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布涉及迷信内容广告案
2023年6月9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舟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布涉及迷信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4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用舟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抖音平台认证,以“XX旅行(普陀山专线)”为ID在普陀山进行直播。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在直播时对其网店内销售的“普陀山3日游套餐”进行了推销,后面在消费者提问时,回答了“普陀山求子灵不灵,灵不灵的话您来过才知道,但是呢,有很多人来到这边求子,回去以后呢,愿望都实现了,甚至呢来这边求子的,回去以后双胞胎,龙凤胎都有的,包括参加我们旅行团,我们接的客人当中也有,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呢,他来到普陀山参加了我们旅行团,回去两个月就怀孕了”等语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发布涉及迷信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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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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