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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汽车出现故障或者事故
人们通常会选择专业4S店维修
如果维修所需时间较长
店方会提供临时车辆给客户代步
可驾驶这类代步车出现交通事故
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
普陀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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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王女士在人行横道正常由西往东行走时,被驾驶机动车由北往南行驶的小聪撞伤。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右足跖骨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34天,休养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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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小聪驾驶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但未停车礼让的行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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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王女士找到小聪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聪则找到车辆所有人小磊,想走正常理赔程序,此时才发现案涉车辆各项保险均已过期。因小聪自己车辆在4S店临时检修,案涉车辆系由4S店老板即车辆所有人小磊提供的代步车辆。事故发生时,小磊未给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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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就赔偿问题始终协商不下,2024年3月,王女士将小聪和小磊诉至普陀法院,要求两人赔偿损失共计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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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聪辩称,案涉车辆并非其所有,是4S店提供的代步车,且不知晓车辆未投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义务人即小磊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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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磊则辩称,4S店是无偿提供车辆进行代步,小聪已签署车辆代步协议,明确约定在使用代步车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违规事故或车辆事故均由小聪承担,其对本次交通事故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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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小磊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是该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小聪作为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依法应当与投保义务人小磊对王女士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磊未给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且在将代步车辆提供给小聪时未告知其车辆的保险情况,而小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用他人车辆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查明车辆的保险情况,双方均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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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小聪系前往4S店进行车辆检修而临时借用他人车辆,而小磊本身从事汽车销售服务,对车辆应当投保交强险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认定对于王女士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别由小聪负担40%、由小磊负担60%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则依法由小聪负担。对于王女士的各项损失金额,经法院审核认定后合计29325元,其中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金额26975元,超出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金额2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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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小聪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140元,小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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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案已生效,各方当事人已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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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设立的险种。我国道路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每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及时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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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相关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三人的损害难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极大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额外增加了当事人的赔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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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车辆驾驶员,无论是使用4S店代步车辆,亦或是临时租用车辆,应当主动问清车辆的投保情况,有条件的可以及时留存车辆保单保函信息,在对车辆状况不清楚的情况下,更应当谨慎驾驶,避免事故发生,否则除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外,还需依法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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