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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五一”前夕,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理发店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及虚假宣传案
2024年1月18日,岱山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岱山县某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对该理发店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及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注册登记后接手前任店铺内的化妆品,其中有8瓶烫发液、3瓶发膜均未标注使用期限,当事人未向前任店铺索要该三款化妆品的相关票据资料,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另查明,当事人在店内宣传“特色头疗,疏通经络,松弛神经,消除疲劳,延年益寿。一次头疗半年不得血栓.....”且无法提供宣传内容中预防治疗等功效的证明材料。
2024年3月16日,岱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岱山县某理发店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查处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9月26日,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上半年在其开设在美团店铺中上线销售“国产品牌丨150-200单位丨瘦肩瘦腿2选1,到手¥2250,宣称适用部位:瘦肩瘦腿(2选1)”服务。但该产品实际适应症为用于眼睑痉挛、面部痉挛等成人患者及某些斜视等,与网上店铺宣传不符。
2024年1月19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依法对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查处某美容店价格欺诈案
2023年9月25日,定海分局执法人员对定海区某美容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服务价目单上显示“极品经络养元护心,项目原价596元/次,疗程价2980元/10次,会员价298元/次”,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服务项目(596元/次)的消费记录。自2022年4月起,为吸引更多顾客,当事人以实际销售价的两倍确定服务项目销售原价,且采用该方式确定原价的服务项目共计57项,并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了价目单,在门店内和美团平台上同时进行宣传。当事人经营者陈述从未按照项目原价进行过销售,且服务项目成本无法计算,该局认定当事人虚构原价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3年12月2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依法对舟山市定海区某美容店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查处普陀山3家民宿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系列案
2023年12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在日常的网络监管中发现,普陀山3家民宿在网络平台销售部分客房时,折扣较低,只有“1-3折”不等。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客房的过程中,从未以页面平台标注的原价销售过,原价及折扣为虚假价格手段。
2024年4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对舟山市普陀山3家民宿违反物价规定、虚假折扣的违法行为,作出各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05
案例五: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查处定海区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3年9月14日,定海分局执法人员对定海区某养生馆进行检查,发现墙壁宣传画板上有“一次性见效100%治疗,生物针灸养骨套四大优势,治骨快准稳狠,用上就见效,不用吃药、推拿、牵引”等宣传内容。当事人为养生保健店,并非医疗机构,经营的项目也仅为使用普通化妆品结合手法按摩,并无医疗效果。
2024年2月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依法对定海区某养生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06
案例六: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查处林某某其他消费侵权行为案
2023年9月25日,普陀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沈家门滨港路某海鲜夜排档摊位存在调包活蟹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7日在夜排档管理公司监控室调取监控视频,依据视频内容,2023年09月23日,消费者一行人于当事人经营的夜排档就餐期间,夜排档工作人员以冰箱内的死蟹调包消费者从活鲜池挑选的活蟹。
2024年1月9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林某某消费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7
案例七: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查处朱家尖某餐饮店夸大所售商品数量案
2024年4月2日,普陀山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标价为138元/斤的“十八梅”海鲜商品时,当事人称该“十八梅”海鲜商品的称重重量为990克,执法人员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对该“十八梅”海鲜商品复称,其重量显示为760克,执法人员复称重量比当事人宣称重量少230克。
2024年4月2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对舟山市朱家尖某餐饮店销售海鲜时夸大商品数量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罚款25万元。
08
案例八: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3月1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运营的某微信小程序进行网络检查时发现该微信小程序所使用的平台服务协议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负责该微信小程序为注册会员用户提供各类团购优惠的平台。当事人在该微信小程序上所对外公示的平台服务协议第三部分“3.手机帐号注册规则”中含有“为使用户及时、全面了解当事人提供的各项服务,用户同意,当事人可以多次、长期向用户发送各类商业性短信息而无需另行获得用户的同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当事人未通过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平台服务协议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上述平台服务协议条款内容由当事人为用户注册会员时能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当事人与消费者在签订该平台服务协议时未就上述条款内容与消费者进行说明和协商。消费者在注册该微信小程序会员时必须勾选同意上述平台服务协议,否则无法注册会员。
2024年4月11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9
案例九: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轮滑培训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4日,岱山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轮滑培训有限公司培训场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培训协议》为自行设计模板,且未经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正式合同备案。《培训协议》中“1.2退费标准:……如果课程上到三分之一了,按照课时费的一半退回,课上到一半,概不退费”、“3.2……公司有权在未经你们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培训过程中可能包含你们肖像的相关图片、视频发布到各种宣传平台……,且你们不会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4.1……公司除另行优先安排外,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4.2非因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任何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于2023年4月起使用上述格式合同,共使用4份。
另查明,当事人店堂内摆放的“轮滑比慢跑、游泳、骑单车等活动更能提高人体吸收氧气的能力,可以提高心肺功能,降低心血管疾病”、“对成人来说还可以减缓压力,延缓老化”等内容“学习轮滑的七大好处”的宣传海报系前租赁该场地的轮滑公司遗留物品,当事人为让消费者了解轮滑知识同时促进招生于2022年11月起将上述宣传海报继续展示使用,其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出处或者依据。
2024年4月11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轮滑培训有限公司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案例十: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促销承诺案
2024年1月16日,岱山县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岱山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举报反映内容的未履行促销承诺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推出三周年庆活动,享受宴席满10桌送1桌,满20桌送2桌,还有吃免费霸王餐活动。其中免费霸王餐活动,要求消费者把上述活动通知转发到朋友圈集赞。活动通知发布后,广大消费者迅速参与,集齐赞并向当事人兑现订桌,由于订桌人数太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营业,当事人又发布了重要通知,终止吃免费霸王餐集赞活动,并把平台转发的活动通知予以删除,但表示对已完成集赞要求兑现的消费者会全部履行免费餐承诺。截至调查终结之时,当事人推出该活动无违法所得,共履行集赞免费霸王餐承诺558桌。
2024年3月6日,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促销承诺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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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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