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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而再,再而三地犯事
舟山一男子终于被判刑了
到底是什么事?
让我们来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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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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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4日晚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接到
当地公安部门线索通报
称发现无证行医线索
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当即前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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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
执法人员发现涉事的民租房
现场条件脏乱简陋
房内隐蔽处发现大量药品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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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卫生条件,就问你怕不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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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男子涉嫌无证行医
岱山县卫健局于次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男子于2023年9月12日、9月13日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民租房内为他人开展输液治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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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离谱的是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
该男子曾在2015年、2023年初
因无证行医已经被
分别实施过行政处罚两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姚某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2023年9月17日,岱山县卫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到县公安机关。
日前
经过法院审理
姚某因犯非法行医罪
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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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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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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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 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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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危害重大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做好自身健康权益第一负责人
如有就诊需要务必到
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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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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