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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使人行道沦落为露天“垃圾堆场”
……
日前,嵊泗有人为此“吃”了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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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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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上午,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食之入口饭店门前人行道倾倒了大量未分类的生活垃圾,占地面积约为15平方米。不仅严重妨碍居民行走与电瓶车停放,而且影响市容环境。经现场核查,该处大量生活垃圾为食之入口饭店装修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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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第一时间与房东沟通交涉,督促其将垃圾做好分类并及时清运,避免影响行人与市容市貌。当事人现场拒绝立即清运,经过二次沟通无果。其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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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向装修人员开具了舟嵊综执当罚决字〔2023〕第000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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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并不是最终目的
助力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意识
和文明习惯才是落脚点
来源:嵊泗发布,嵊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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