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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地游客樊先生通过网络平台,预订了普陀某民宿,共付了2天的房费6050元。樊先生到达后,却发现民宿的实际情况与网络平台上宣传、承诺的有诸多不相符,遂向普陀区消保委投诉。
樊先生说,该民宿在平台上标注地址为朱家尖东昇嘉苑附近,到了朱家尖后,却怎么都找不到预订好的民宿,与民宿经营者联系,最后才在普陀城北找到目的地。民宿的实际位置,离网络平台标注地址相差14公里,中间还隔了一座朱家尖大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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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糟心的是,樊先生又被房东告知,要与房东家人合住,且只有二楼的使用权,不包含厨房的使用权。樊先生称自己预订的为整套房屋,且包含厨房使用权,民宿经营者的说法与平台上的信息严重不符,他向民宿经营者提出退款要求,结果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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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在这起纠纷中,民宿方向消费者提供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应该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另外《消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据此民宿方应当按照樊先生的诉求退还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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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经调解,民宿方退还了预付的房费6050元,樊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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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舟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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