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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被告人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案涉的25301公斤渔获物和帆张网,予以没收。被告人沈某某自愿缴纳十万元用于增殖放流等海洋资源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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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雇佣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出海捕捞作业。两人轮流驾驶船只至某禁渔海区,在明知该海区尚处于伏季休渔期的情况下,仍以帆张网作业方式非法捕捞渔获物。同月14日,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驾船在本区某码头靠岸,被舟山市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查获,扣押渔获物共计25301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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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沈某某犯罪后自首,并在法院引导下自愿缴纳人民币十万元用于海洋生态资源修复;林某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两人均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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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正处于东海伏季休渔期间,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鱼类幼体成长需3-6个月,实行禁渔能够给其提供良好的繁衍生长环境,是推动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于恢复生态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本案中,所涉海区在案发时间属于禁渔期,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两被告人在禁渔期间捕捞水产品逾25301公斤,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收缴的鱼货主要通过拍卖予以处置,价款上缴国库。
禁渔期间非法捕捞不仅触犯刑法,还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同时需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法院引导被告人购买鱼苗增值流放,是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为了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保护物种多样性,在禁渔期请广大群众切莫非法捕捞、销售相关渔获,切勿以身试法。呵护江河湖海,保护鱼类资源,需要大家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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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定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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